兵制刑法·军事法制
兵制刑法·军事法制
民兵制即兵士并非职业化,而是亦民亦兵的兵役制度。大体而言,职业化的军队由国家花钱招募而成,而征兵制下的军队大多有民兵性质。在我国整个古代社会,仅有宋代长时间实行过全国范围的募兵制,其他朝代虽也存在招募兵士的情况,但一般都并非主流。因此,我国古代的大部分常备军队都或多或少有些民兵性质。而根据具体兵制的不同,不同朝代的民兵制也各有其特点。比如唐代之前的军队多实行征兵制,即适当年龄的男子被强制轮流到军中服役一段时间,期满回家依旧务农,民兵性质浓厚,战斗力很难保证。而唐代的府兵、明代的卫所兵的性质则介于民兵和职业兵之间。首先士兵均终身为兵,随时听候调遣,这像是职业兵;但同时又没有军饷,而须在平时自己种田自力更生(国家不向其征服役),这又像是民兵。另外,比较纯粹的民兵也存在于各代。如宋代王安石为减轻正规军军费开支,便训练过农民武装以备辽国南下造成的不时之需;清代的“勇”兵便属于民兵,并且正是靠民兵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。
什么是烽燧传警?
烽燧传警是古代一种通过放火或放烟的方式传递军情的手段。白天放烟叫“烽”,夜间举火叫“燧”。烽燧传警的办法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。春秋战国时期,各诸侯国为防止别国入侵,纷纷修建长城,尤其是秦将各国长城连接起来后,烽燧与长城便联系在一起,并开始被称为烽火台,成了历代常设的军事防御组织,用以防范北方的游牧民族。
一般情况下,每十里设一个烽燧(烽火台),明代则五里一个。每个烽燧上都设有5~10个兵丁。遇到敌人进犯,便要点火或放烟,将消息传递给隔壁的烽燧,这样依次传递,很快便可抵达军事中枢。一些朝代烽火种类、施放程序、施放方法、密号等方面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,甚至“传报得宜克敌者,准奇功。违者处以军法”。历代之中,严防匈奴人的汉代和防范蒙古族人的明代对烽燧制度最为重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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